银行卡法律纠纷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5-08-13浏览:2664
(一)纠纷的主要特点
1、银行卡犯罪呈现职业化、智能化、国际化趋势。据法制网报道,2008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央行和公安部组织开展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关于银行卡犯罪立案3672起,涉案金额1.76亿元,破案23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0人,挽回经济损失6161万余元。数据表明,这些案件有近三分之二的资金未能追回,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将转化为客户起诉银行的民事纠纷。这只是银行卡纠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多的客户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虽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因而直接起诉银行的办法解决纠纷。
2、解决纠纷途径有分歧。储户的信用卡遭盗刷的纠纷到底应该先刑后民,还是直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民事如何适用的争议上,两种声音完全相反。有人认为此类纠纷就必须先刑后民,原因是本案是当事人自己报的案而不是银行,原告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尚不明确,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而又有人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先刑后民。因为犯罪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发生刑事案子与储户无关,储户卡里失钱完全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莫衷一是。民事诉讼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是主责、次责,还是全责?争议不断。有下列四种观点:一是储户在取款时没有保护好帐号和密码,以致被盗刷,储户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二是信用卡盗刷是银行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三是存款人应该承担主责,而银行因对信用卡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应该承担次责;四是被骗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存款人违反义务泄露了密码承担次责。
(二)银行风险分析
1、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适用。一位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在解释为什么判银行“全责”时说,被告银行隶属的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柜员机,在方便储户存取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当然,如果储户存在过错,那就不应该“全赔”了。
2、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民法学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现在,原告银行卡里的钱没有了,而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是由原告本人所取,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银行就有义务赔偿已经消失的这笔存款。
3、银行设备存在缺陷。多数法官认为,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与银行防范不力、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关系。比如,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陷。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尽快出台明确银行卡风险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律界、银行界应加强调研与沟通,以科学界定银行卡风险责任。银行卡同任何商品一样,在提供使用价值的同时,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风险。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缺陷和风险的商品,如一把菜刀,使用不当,可能伤人。但没有人因此去追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的责任,因为菜刀的这种风险是人人明知的,购买者接受使用价值的同时也接受了风险。银行卡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银行不断改进现有缺陷,新的缺陷和风险也会不断产生。如果所有的风险都由银行埋单,无疑最终将使这一先进产品消亡。这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则。“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应统一到这一原则上来。银行、持卡人、法官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这一基本原则来界定、处理银行卡纠纷。当银行充分揭示了银行卡的风险及正确使用方法后,持卡人仍然接受该产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承担该风险,除非持卡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其损失存在过错。
2、加强银行卡风险提示。目前多数银行办理银行卡均存在风险提示不到位情况,这从银行办卡的过程就可以看出来:客户申领银行卡时,须填写申请表,在表的背面是印好的银行卡领用合约,内容很多、字很小,客户仔细看一遍需要很长时间,依柜台排队办业务的现状根本不可能,绝大多数客户也就不看,按照银行要求签字了事。填好后客户交回申请表,再想看也看不到了。合约内容也未明确说明银行卡有何风险。客户根本无从了解风险,当然也不认可由自己承担风险了。建议修改银行卡领用手续,明确告知客户使用银行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决定是否领用银行卡。一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合约、卡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提示银行卡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重新设计银行卡领用合约,将合约与申请表分离,合约一式两份,银行和客户各持一份。合约内容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向客户提供书面银行卡使用说明。这既是法律所要求的诚信义务,也是减少客户损失、避免类似纠纷的需要。
3、不断改进技术设备。银行应加大技术研发,增强自动取款设备的防盗技术含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但是,应当明确,这一要求应当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因为这受到技术、资金、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不是银行一厢情愿所能解决的。同时,先进性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前述法官以“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作为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既不科学也无法律依据。
1、银行卡犯罪呈现职业化、智能化、国际化趋势。据法制网报道,2008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央行和公安部组织开展的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关于银行卡犯罪立案3672起,涉案金额1.76亿元,破案23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0人,挽回经济损失6161万余元。数据表明,这些案件有近三分之二的资金未能追回,意味着绝大部分案件将转化为客户起诉银行的民事纠纷。这只是银行卡纠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多的客户不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虽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因而直接起诉银行的办法解决纠纷。
2、解决纠纷途径有分歧。储户的信用卡遭盗刷的纠纷到底应该先刑后民,还是直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民事如何适用的争议上,两种声音完全相反。有人认为此类纠纷就必须先刑后民,原因是本案是当事人自己报的案而不是银行,原告因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尚不明确,本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而又有人认为此类纠纷不适用先刑后民。因为犯罪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权,发生刑事案子与储户无关,储户卡里失钱完全可以按双方合同约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银行是否承担责任莫衷一是。民事诉讼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是主责、次责,还是全责?争议不断。有下列四种观点:一是储户在取款时没有保护好帐号和密码,以致被盗刷,储户应该自行承担责任;二是信用卡盗刷是银行没有做好安全措施,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三是存款人应该承担主责,而银行因对信用卡的真实性疏于审查,应该承担次责;四是被骗的对象是银行,而不是存款人,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存款人违反义务泄露了密码承担次责。
(二)银行风险分析
1、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适用。一位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在解释为什么判银行“全责”时说,被告银行隶属的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柜员机,在方便储户存取款的同时,也提高了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本身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人机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当然,如果储户存在过错,那就不应该“全赔”了。
2、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民法学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现在,原告银行卡里的钱没有了,而银行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钱是由原告本人所取,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银行就有义务赔偿已经消失的这笔存款。
3、银行设备存在缺陷。多数法官认为,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犯罪分子之所以得逞,与银行防范不力、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有必然因果关系。比如,取款机不能识别伪造卡,这不能不说是技术上的缺陷。
(三)防范措施及建议
1、尽快出台明确银行卡风险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律界、银行界应加强调研与沟通,以科学界定银行卡风险责任。银行卡同任何商品一样,在提供使用价值的同时,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风险。世界上不存在没有任何缺陷和风险的商品,如一把菜刀,使用不当,可能伤人。但没有人因此去追究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的责任,因为菜刀的这种风险是人人明知的,购买者接受使用价值的同时也接受了风险。银行卡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使银行不断改进现有缺陷,新的缺陷和风险也会不断产生。如果所有的风险都由银行埋单,无疑最终将使这一先进产品消亡。这既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原则。“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应统一到这一原则上来。银行、持卡人、法官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这一基本原则来界定、处理银行卡纠纷。当银行充分揭示了银行卡的风险及正确使用方法后,持卡人仍然接受该产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应承担该风险,除非持卡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其损失存在过错。
2、加强银行卡风险提示。目前多数银行办理银行卡均存在风险提示不到位情况,这从银行办卡的过程就可以看出来:客户申领银行卡时,须填写申请表,在表的背面是印好的银行卡领用合约,内容很多、字很小,客户仔细看一遍需要很长时间,依柜台排队办业务的现状根本不可能,绝大多数客户也就不看,按照银行要求签字了事。填好后客户交回申请表,再想看也看不到了。合约内容也未明确说明银行卡有何风险。客户根本无从了解风险,当然也不认可由自己承担风险了。建议修改银行卡领用手续,明确告知客户使用银行卡存在的风险,由客户决定是否领用银行卡。一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申请表、合约、卡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提示银行卡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重新设计银行卡领用合约,将合约与申请表分离,合约一式两份,银行和客户各持一份。合约内容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向客户提供书面银行卡使用说明。这既是法律所要求的诚信义务,也是减少客户损失、避免类似纠纷的需要。
3、不断改进技术设备。银行应加大技术研发,增强自动取款设备的防盗技术含量,最大限度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但是,应当明确,这一要求应当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因为这受到技术、资金、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不是银行一厢情愿所能解决的。同时,先进性总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前述法官以“取款机技术性能达不到最高要求”作为银行承担责任的理由,既不科学也无法律依据。